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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济南对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数做了进一步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按济南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参保人可在此区间内根据收入情况确定缴费基数。
据了解,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每月最低缴纳额为464.8元,最高缴纳额为774.6元;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金额不变,按照5.5%的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缴纳额为231.02元,按照10%的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缴纳额为387.3元。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目前缴费基数高于济南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应尽快联系所在代征机构,在2015年1月申报缴费前重新签订社会保险扣款协议,以免因缴费基数超限,耽误个体缴费的申报和扣款,从而形成缴费间断。
按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连续欠费不足6个月的,自补足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连续欠费6个月以上的,自重新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待遇。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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