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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是指在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富余的生产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停发工资的一种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停薪留职”适用于自费出国留学、自费上学深造、支援边区或支援乡镇企业等情况,有时也允许作为单位安排富余人员或允许本人自谋职业。
  1983年6月11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时,职工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提出回单位工作申请,如果不愿意回单位工作,经领导批准,可以辞职。在期满后1个月内本人既未提出回单位工作,又没有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可以按自动退职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按规定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
“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但不享受原单位升级、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按退职办法处理。1986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规定:“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允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鉴于“停薪留职”者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时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运行,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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