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即为生育保险费率。
“1%”不是生育保险费率,不是生育保险费率的攀比目标,而是其最高上限。之所以确定最高上限,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现基金积累过多的现象,保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另一方面可以体现生育保险基本保障的原则,防止因保护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导致基金提取比例过高。
各地在确定具体的生育保险费率时,要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筹资原则,进行周密测算。下面以某市1994年开展生育保险费用的调查测算为例,供大家测算、确定生育保险费率时参考。基本情况:该市1993年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数为221个,职工人数为67392人,其工资总额为178334071元;1993年实际生育人数为780人,共支付生育医疗费388000元;1994年下达的计划生育指标数为646。
①计算上年度生育女职工人均支付生育保险费用之和。生育津贴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8334071÷67392÷12=220元计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为90天,人均支付生育津贴为220X 3=660元。人均生育医疗费用388000÷780=497元(按500元计)。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费用为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两项之和660+500=1160元。②根据1994年的计划生育指标数和1993年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费,1994年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基金总额为1160X 646=749360元。⑧根据计算出来的1994年所需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的总额,计算出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费率为749360÷178334071X100%=0.42%。
计算说明:①上述计算只是介绍计算思路和方法,在实际测算时,务必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数据作调整。②生育保险费率的计算受企业工资总额、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指标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这几个因素每年都在变化,因此生育保险费率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