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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原则的规定在意外保险实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可以防止被意外保险人由于意外保险事故发生而获得超额赔偿当意外保险标的发生的意外保险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意外保险人即有权依法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请求赔偿,又有权依据意外保险合同向意外保险人请求赔偿。如果被意外保险人同时行使这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使其就同一损失获得了多于实际损失甚至双重的赔偿,也就违背了损失补偿的原则。
  2. 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肇事者必须对因其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如果致害人因受害人享受意外保险赔偿而免除赔偿责任,不但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而且也会损害意外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还会促使道德危险的发生。
  3. 有利于被意外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现实中,由第三者赔偿往往使被意外保险人得不到及时补偿,而意外保险人对被意外保险人的赔偿时限在法律上则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意外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意外保险人收到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意外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意外保险责任的,在与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意外保险金额的协议后 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意外保险金义务。意外保险合同对意外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意外保险人应当依照意外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意外保险金义务。 ”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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