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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对抛弃及船员恶意损害的赔付说明

抛弃是指人为地合理地将船上的货物或船上的部分设备抛人海中。抛弃损失是海上保险历史上最早的承保风险。抛弃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船舶遭遇海难的危急时刻,此时的抛弃损失多属共同海损。但抛弃也可发生在非共同海损情况下,如按地方当局的命令将危险货物抛入海中。  需要注意的是,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如果没有特别声明按甲板货投保,普通的海上货物保险并不承保甲板货,因而保险入也不负责甲板货的抛弃损失。另外由于货物的内在缺陷而被抛弃,或货物因不合理地存放在不安全地点而被抛弃,保险人也不负责任。危险品如因其特性被放在甲板上,有时会因其特性被抛弃,被保险人最好在投保时指明要包括抛弃风险,才有权要求对抛弃的损失得到赔偿。 船长船员的恶意损害: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解释,恶意损害是指船长船员的各项蓄意破坏的行为,损害了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的利益,这是海上保险中传统的一项承保风险。常见的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有船长船员凿船、非法将货物卖掉、故意绕航、船员无故拒绝卸货、船长船员弃船、船员走私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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