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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资区类别后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怎样计发?

据[80]劳总险字46号规定:1979年10月底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和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40%救济费的精简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贤釉救济费可随:亡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自1979{}二儿月起由发给上述待遇的单位,改按调整工资区类别后原单位的同等级在职职工的标准工资计发;对享受粮(煤)补贴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相应冲销其粮(煤)补贴后计发。  1985年后劳人险[1985]9号的复函中又明确: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精简人员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的通知》((80)劳总险字46号文]的精神,仍适用于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即:1985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和按国务院E653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40%救济费的精减人炅,其离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救济费,可随同地区类别的提高进行调整;对于原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一类地区中阴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可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五类地区本人原等级的工资作为基数计发:企业单位和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斟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劳人薪(1985]2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即其计算离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可以在增加幅度不超过2.75%的原则下,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对享受粮(煤)补贴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相应冲销其粮(煤)补贴后计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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