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上海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参加农保的从业人员仍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上海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活期银行存折(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邮政储汇局),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证明》;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参加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非上海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申领手续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说明
1、申领者提供了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可以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
2、提供了《独生子女证》,前两证就不需要再提供。
3、如果一方或双方为单位集体户口,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
4、男方为现役军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来替代其户口簿。
5、外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须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填写清楚。
6、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申领者,提供的生育批准证明,各中心核对后进行复印,原件应退还给申领者本人。
7、对于再婚、流产人员,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如提供的材料齐全,各中心应予以操作,如在审核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与区计生委取得联系。最后还会有区计生委进行把关,如查出有重复享受的人员,按原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