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养老保险法条例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使非广州户籍员工的缴费负担减轻,同时调高缴费比例,做实个人账户。新条例对员工们关心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办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原养老保险法《条例》规定,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外来劳务工大多数是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实际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如仍按原《条例》执行,显然增加了企业和劳务工的负担,也导致企业和员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甚至逃避参保的现象。修改后的条例还调整了缴费比例,将企业和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8%,其中企业缴纳为10%,个人缴纳为8%。调整比例有所提高,旨在做实个人账户。
另外,新养老保险法条例赋予员工举报、投诉权。新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企业每月应将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通报。员工有权向市社保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