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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失职责任应该由谁负担,保险代理人相关知识

现代人越来越注重健康对于自己的重要性,所以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都是谈到重疾就色变,同时人们在家长里短的时候谈论的最多的也是某人患了什么重病之类的。被保险人李红,女,43岁。1987年8月投保"简易人身保险"10年期10份,保险金额为1370元。

  首先小编就先跟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情况。1988年10月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审查发现:从1988年6月起到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欠交保费达四个多月。受益人称欠交保费不是被保险人的责任,而是由于保险人的代理人生病住院无人收费所致。保险公司经调查情况属实。

  那么对于此件事情,我们一起来看看有的人所发出的【分歧意见】  1.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并超过交费有效期限,该合同应属失效。在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脱交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方,而是由于保险公司的代办员没有履行收费职责造成的,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太阳每天都是新的,帐户每日都在增值!)

  【案情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一般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判断依据的。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双方"过错",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本案合同失效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的,所以,责任由保险代理人承担,投保方不负责任。

  对于这件事情,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民法通则》一般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但鉴于保险代理人的确生病住院这一事实,我们认为这笔保险金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但要适当追究代理人的部分经济责任,以切实保证代理人职责的实现。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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