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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造成肠坏死,保险公司拒赔偿被诉


王女士在医院生产时,购买了医疗事故保险。其子出生时出现医疗事故造成肠坏死。后王女士和她年仅一岁的儿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 2.8万元。但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为王某,而非其子为由拒赔。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经耐心工作,使这起棘手案件的当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保险公司本着人寿保险人性化原则,一次性补偿王某 5000元。

2002年 9月 12日,王某到本市某妇产科医院生孩子。在其办理住院手续时,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在该院出售的国寿病员安康保险。被保险人为王某本人,保险费人民币 20元,总保险额为 2.8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包括意外伤害和医疗意外)为 1.6万元,医疗事故保险金额为 1.2万元。王某于住院当日自然分娩一男婴。在生产过程中,医院将分娩男婴脐膨出误诊为脐部血管瘤。发现异常后,仍按正常脐带处理,钳夹脐根部,造成新生儿肠坏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为此,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按其购买的保险合同,即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6万元和医疗事故保险金额 1.2万元予以理赔。 2003年 5月 12日,保险公司以王某理赔申请不属于合同赔付范围为由,做出拒赔处理,并将书面拒赔通知书送达王某。为了追究保险公司的相关责任,王某和她年仅一岁的儿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由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未能满足他们的请求,故王某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意外伤害保险金 1.6万元及医疗事故保险金 1.2万元;并要求该保险公司的上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公司本着人寿保险人性化的原则,充分考虑王某的具体情况,自愿在签收调解书的当日一次性补偿王某 5000元。王某之子今后就医等一切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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