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保医疗险,患上胃癌能否获得理赔

人们都害怕生病,小编也比例外,在生病过后让人头疼的不仅是身体上的折磨,还有巨额的医药费要承担。大家肯定都不想和生病联系起来,尤其是对于我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威胁的癌症,我们来看一则案例。1996年3月,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事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由抗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经过考虑之后有了一些意见,保险公司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认为: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除了以上的观点,还有一种其他的观点,另一种见解认为:保险人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最后,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件事情的结论是什么吧,结论: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辨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理赔 投保 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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