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女士和丈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及其附加重大疾病险,后游女士被诊断为乳腺癌并入院治疗,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游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原告游女士由于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败诉。
去年5月21日,游女士和丈夫迟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及其附加重大疾病险,被保险人为游女士,保险金额3万元。今年4月,游女士被医院诊断为乳腺癌;花费医疗费4万多元。今年五月,游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游女士投保前患有疾病,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游女士认为,投保单中告知事项系保险公司职员代为填写,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
对此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认为,游女士患有胆囊炎、肾结石、腰椎增生疾病、有阑尾切除手术病史以及每日存在吸烟饮酒习惯,均未按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单告知事项中,对于是否吸烟、是否饮酒、是否曾患有胆囊炎、泌尿系结石疾病等问题,游女士均作出否定回答,可是在游女士的病历中,许多病症均有记载,且有饮酒吸烟习惯,上述记载与投保单中告知内容不符。据此,可以认定游女士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了虚假回答,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对游女士拒赔,并无不当。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