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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50年来逐步完善

今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50年来,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自1986年到1998年底,全国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者累计达到821万人。

80年代初,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为了配合推行劳动合同制、允许辞退违纪职工、试行《破产法》等一系列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于1986年、1993年相继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重建。1999年1月22日,我国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使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为加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创造了条件。

截至1998年底,我国共有60多万个单位、7928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998年全年有158万人领取失业保险,其中63万人当年实现再就业。1998年还对149万企业困难职工发放了一次性救济金。自1986年到1998年底,全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达到158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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