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客户保费装进口袋,保险业务员获刑3年

保险推销员李依靠单位和被保险客户的信任,利用保险费递送给单位的时间差,将18名车主和3辆单位的年保费总额296618元存入口袋。最近,李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李因挪用公款被判处3年徒刑。

依靠单位和保险客户的信任,保险推销员李利用时差向单位交付保费,一年内18辆车主和3辆单位的保费总额为296618元。事故发生后,李逃离深圳,3年后被捕。在法庭上,李辩称,他想盗用钱财赚钱。近日,李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3年。

李今年28岁,住在城阳区。中专毕业后,他作为一名推销员向保险公司李沧分公司申请。李逐渐掌握了保险业务的运作流程,积累了一些客户在各类业务中的业务往来。他的业务范围包括汽车保险和企业、工厂和设备的意外保险,以及工人的短期个人意外保险。不过,工资已经满足不了李某的野心,他发现有时候一些客户的保费拖欠一两个月收不回来,单位并没有催缴,他便预谋截留挪用投保客户的保险金。

眼瞅着机会就来了,2004年7月至9月,李某收取鲁B783等8辆车车主的保险金110975.93元。他并没有一次全部吞下这笔钱,而是用其中的55648.54元为这八辆车在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余款55327.39元被其挪用。

偿到甜头的李某,开始加速揽钱计划。2004年6月至11月期间,李某收取鲁BE31等10辆车车主的保险金共计148255.07元,这次李某没有将钱上交公司,而是全部挪用。除了车险以外,2005年6月7日至7月19日,李某利用经办青岛某毛巾厂意外健康保险业务、某纺织厂财产险业务以及经办某大酒店企业财产险的机会,收取保费共计93035.54元,将钱挪用。

李某的单位发现问题后最终向警方报案,2005年11月25日,李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后来李某逃至深圳并重新就业,直到2009年12月身份暴露被抓。近日,李沧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当时和我女朋友开了一个服装店,钱都投在这上面了。在法庭上李某说,本想做生意挣钱,后来女朋友的姐姐生了病,将一部分钱拿去治病了。

李某交代作案手段时表示,收取单位和个人的保费后,他会出具收据,也有发票,有机器打印好的,也有手写的,收据和发票都是盖好单位章的。他表示,一般情况下在3日到15日内保单才能生效,有时候有些客户拖,钱一两个月收不回来是正常的,他就是利用这个漏洞才屡次得手,但他没有想把钱侵占,挣钱后肯定会还上。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李某向保险公司退赔153392.4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

10月20日,记者采访了一些保险公司,大多数保险公司现在没有现金。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通知,保险公司员工和保险推销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营业场所收取保险费。超过100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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