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一般会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条款,那就是“仓到仓”条款,那么如何充分利用“仓到仓”条款,节约成本,保障自身利益?第一,出口公司申请海运货物保险时,应作为被保险人,并将保险单的背书转让给外国进口商。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外国投资者支付的保险费,充分利用仓库到仓库条款的覆盖范围,并保证在没有支付保险费和其他保险的前提下保证预载阶段的风险。
第二,在办理货物保险时,进出口公司应通过陆运水运向大陆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并在海上运输保险政策中投保。在这方面,保险公司一般可以承保客户的需求,保险价格也会给予优惠待遇。这样,避免了在内陆阶段延伸到海运过程两端的附加保险,费用可以节省一半到三分之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单中从内地到港口,又从港口到内地,起讫地点一定要表述清楚准确,以免产生漏保或责任收纷。
第三,如果进口货物由国内或国内贸易公司交付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也应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移到国内直销商或贸易公司到仓库到仓库。除上述货物运输保险外,还可使用货物保险。继续享受保险保障。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仓至仓条款的时间界限,尽量在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运输任务,如货物在港口停留时间不能超过60天。另外,在中途要对货物出售或分配分派,货物抵达出售或分派地点之后,则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范围,须另行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