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如果保险合同成立,申请人有权终止合同吗?这是许多人关心的话题。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2005年4月,王先生为一个保险公司为他刚出生的儿子投保了一个儿童保险产品。今年四月,他委托代理人支付保险费时遭到拒绝,对方说公司有通知。凡投保该产品的投保人,一律要求解除合同(退保),或转保其他产品。对此,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称将诉诸法律。最终,保险公司收取了他的续期保费,使王先生之子的保单继续有效。
毫无疑问,王先生是一个知道谁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的消费者。根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过,是否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能随时解除合同?这并不绝对。
在一般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在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但是,就保险合同而言,虽然投保人根据保险法享有单方解除权,但该权利也受到限制。因为《保险法》第15条的前提是:“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就不能行使此权利。
今年3月,刘女士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5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刘女士想另找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她请原车主陪同去原来的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
原来,以前,原车主是通过代理办理车辆保险事宜,并享受价格优惠,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明确约定:“由于已享受的福利,保险期间不得退还。”在这方面,当原来签署保险单时,原来的所有者是被认可的。所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尽管刘女士现已成为车主,但因原车主此前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已有特别约定,所以在两年保险期限未满时,刘女士暂时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耐心等待保险期满后,才可另选它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