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关于意外保险投保的案例,案例情况:陈先生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2年。六个月后,他患有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陈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等症状。
在医生采取紧急措施复苏后,陈仍然处于脑缺氧状态,半个月后陈去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了这起事故,并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之后,陈的家人根据医院的证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陈没有意外受伤和死于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他的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陈的手术是由于疾病,而不是意外受伤,手术是陈本人同意的,也就是说,手术前陈已经知道手术风险很大。排除了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过失,在手术过程中,陈出现心率加速,呼吸停止是医生和陈某从未想到的事情,死亡确实是意外。但虽然如此,陈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是以意外伤害为近因。也就是说,确实手术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但并非是意外伤害。故保险公司不给予理赔也是非陈合理的。
对于保险公司所谓的意外伤害的构成必须具备有三个条件,否则保险公司就不会给予理赔。条件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其包括: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条件二:“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疾。条件三:“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疾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
总的来说,虽然陈先生已经投保了意外险,但他的死亡并不完全符合保险公司对这些意外死亡的要求,因此他的家庭不能得到赔偿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