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了“细杠杠”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本市最近颁布了一项条例,今后,对被保险人到门诊统筹指定的医疗机构有具体规定。《实施细则》规定,门诊服务总体规划适用于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包括参加新农村合作社参加的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普通门诊是指对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患有特殊疾病的门诊患者进行门诊医疗。门诊统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由个人缴纳2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40元。低保人员、计划生育困难户、困难党员等弱势群体免交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10元。

根据《实施细则》,基本医疗保险新居民必须参加门诊统筹,从下个月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被保险人退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退还年度门诊费。被保险人在选定的门诊统筹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在市内转诊或在市内其它门诊定点机构急诊的门诊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市外转诊、急诊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其中年度内转诊及急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参保人员欠缴门诊统筹费的,暂停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按规定补缴的,其在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由居民医疗保险转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内门诊统筹待遇可继续享受。参保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的,由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和居住地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在当地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证明,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核准,其门诊统筹筹资额包干给个人使用。

门诊协调工作应在定点医院实施。被保险人应当选择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之一作为自己的综合门诊,原则上不得在一年内变更。因工作或者地址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并出示新工作单位和居委会的证明材料。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至少与市内一家二级或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签定协议,接受其医疗业务支持和指导。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接诊医师提出申请,并经该机构同意。市内转诊的医疗机构应为该机构签订协议的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的市级专科医疗机构,市外转诊的医疗机构应为当地社保定点的三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医院不视为该机构的转诊医院。参保人员在市内其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应于3日内告知其所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转诊、急诊期间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回其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重疾险承保范围
下一篇: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回顾与展望(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重疾险的分类与理赔流程详解 2025-02-18
  • 什么是保险,中国保险业概况如何... 2025-01-10
  • 遭遇不发工资,如何有效维权 2024-11-22
  • 社保卡功能作用你知道吗? 2024-11-14
  •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区别你知道... 2024-11-14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爱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