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买断工龄后,还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通俗地说,“买断服务年限”是让员工接受“遣散费”而离开的。购买服务年限是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方式,即参照企业职工的工作寿命、工资水平和工作岗位,结合实际情况。企业成立后,经企业与职工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予处理。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从而化解企业与富余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推动职工社会化。

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国有企业所有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尚未建立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体系。国有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完全依靠企业,而职工离开企业则没有。享受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可见,“买断服务年限”是以国有企业职工的“终身制”为基础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服务年限”的金额,应当视为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解除后的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但是,目前我国一些国有中小型企业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给予其一定的补偿,职工被买断工龄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待遇。这一现象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以后,是完全违法的。

1999年,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工作年限买断’的形式解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国有小企业销售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销售申请前,卖方应向求职者咨询销售计划和员工安置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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