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

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调离本市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国、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归集支取科、管理部

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提取人持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填写完整的《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夫妻双方同时提取的,应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和商品房预告登记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调离本市的,提供调令、户口迁移证。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月供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至支取日还款证明;下一年度支取时,只需提供上年度支取时中心返还的支取单回执及还款证明(一年提取一次)。

7、提前结清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贷款结清证明(注:须在结清贷款后的三个月内办理)。

8、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月供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注:一年提取一次)。

9、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注:须在结清后三个月内办理)。

10、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11、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已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证明;

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3、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6、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购房提取的,需到房管部门核实。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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