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普遍认为,人寿保险合同中有十几页甚至更多的条款,被保险人的身份只能由保险人解释。即使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人的病史,但保险人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和佣金,也会让被保险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购买保险的风险。
而保险公司,从宽从严,顺利通过合同;索赔,只需在你的住院记录的半天转让,严格拒绝赔偿,不公平。
几位保险代理人对松先生的经历深表同情。他们把这个行业暴露给记者。他们透露,当保险单签署时,保险公司一般可以在第一年中得到30%的佣金,第二年可以得到20%的佣金,在第三年内可以得到20%的佣金,这个委员会可以维持六年。在高额提成的诱惑下,保险员遇到有病史的投保人,也会劝导他们说住过院没关系,可以不填。而人寿保险公司对进来的合同一般不会详查,遇到索赔时,保险公司却可轻松查出投保人的住院史,投保人的这笔保险便白买了。
而保险员当年所说的话又难于取证,投保人只有吃闷亏。
保险新规出台 索赔有理有据
一位正在打保险合同官司的何律师告诉记者,他手上的案子与宋先生的投诉极其相似:投保人2003年曾因为病住院。2007年买保险时如实告知了病史,可是保险员说没事,可以买。2009年,当事人因病去世。理赔时,保险公司查出投保人住院病史,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投保人家属诉至法庭,保险员这才承认投保人当年确实如实说过住院史。当前本案一审已经胜诉。
律师们指出,自从去年10月新保险法修订以来,它又为这一经常性的法律空白增加了新的内容:如果合同有效期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支付保险费责任,这对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