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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最新动态,济南医保办发布“就医指南”系统自动付费

从10月1日起,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开始按照医疗保险待遇接受被保险居民就医。济南市医疗保险局发布了详细的医疗保险指南,以便于济南市城市被保险居民在主要指定的医疗保险机构就医。

住院登记: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由负责治疗的医生出具住院表,经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批后,被保险人可以持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然后收取押金:被保险人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时,医院可以收取押金。一定数额的存款不得超过个人自负,但应当在清偿时退还。最后出院结算:参保人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目录外部分、目录内先负担部分、统筹支付范围内按比例分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发票及《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费用清单》、《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

医疗机构在某一时间转院紧急观察的,应当将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一并计算;不需住院的,应当作为门诊病人处理。危重病人因急救无效死亡,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的有关规定缴纳按照规定缴纳的急救费用,不执行起付标准。

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因本院设备或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的,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参保人向上一级医院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向下一级医院转院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异地转诊转院,接诊医院仅限北京、上海或天津的三级甲等医院。应经过本市三甲定点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区医保办备案;经备案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未经备案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危重病人紧急抢救,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自住院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医保卡,结算时,系统自动计算参保人应付费用。

门诊处方病人就医时,应当向医院设立的门诊处方登记《门禁证》、《医疗保险卡》,在规定地点由个人选定,并取回“门禁证”,由医务人员在窗口临时登记保存。门诊规定病种患者持《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档案袋》到相关科室就诊,并凭双处方取药。就诊结束后,须将专用病历、双处方、费用单据以及有关检查、治疗等资料装入本人《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档案袋》交该窗口医务人员保管,其同时将《门规医疗证》退还本人。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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