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大病保险的适用范围

近日,四川凉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凉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适用范围做出了新规定,凡是凉山州新农合参合人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均为大病保险适用对象。2015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单次或累计超过5000元的,可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凉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居民个人不需缴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从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至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中国某凉山分公司。从2015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单次或累计超过5000元的,可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凉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适用范围:


凡是凉山州新农合参合人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均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其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首先向参合(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凉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责任起始日期为2015年1月1日零时,即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入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含特殊门诊)的城乡居民参合(保)人员可享受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责任终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在2015年12月31日24时后出院的参合(保)人员享受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进一步健全了凉山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了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从制度上进一步筑牢、织密了社会保障网,更加有效解决了居民大病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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