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几人受伤,车主赵女士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无奈,赵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赵女士将自己一辆6~10座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去年7月16日,赵女士驾驶该小客车从茂县出发,行至汶川境内与一辆越野车相撞。当时车上共有10人,但核定载客数为7人,赵女士及6名乘车人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赵女士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经过医治,共花费5.4万余元,乘客曹先生和杨先生也分别花费医疗费3.4万元、4000元,越野车的损失也由赵女士承担。
赵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女士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赔偿金、车辆损失险赔偿金等共4.2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成都中院。他们提出,赵女士驾驶的小客车为营运行为,而该车投保性质为非营运,因此保险公司免赔。同时,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赵女士属严重超载行为,应当扣除10%的免赔率。成都中院认为,是否属于非法营运,应由行政机关作出判定,仅凭保险公司3份询问笔录,不足以证明是营运行为。关于超载是否应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问题,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成都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女士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合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