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长沙一直在经历一场持续的春雨。谨慎的司机应该知道,去年5月7日,长沙的一场暴雨损坏了李先生的梅赛德斯-奔驰的发动机缸体,独自修理费超过370000元。虽然李先生为他的汽车买保险,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不得已,李先生将此事诉诸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一审宣判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35万余元。
法院裁定,在李先生买了一辆梅赛德斯-奔驰之后,他在一家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上花费了40000多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去年5月7日下午8点左右,李先生驾驶奔驰奔驰到万家利北路月湖公园段,突如其来的暴雨使车辆失速,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损失遭拒,只得自行出资对保险车辆发动机进行维修,产生了车辆维修费37万余元。双方为此酿成纠纷。
在去年12月23日举行的法庭听证会上,李先生认为,双方签署的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的损失是由雷击、风暴、龙卷风、暴雨和洪水造成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坚持,《保险条款》中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所以公司不需要赔偿。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的暴雨导致保险车辆受损的保险赔偿范围与发动机进水导致保险车辆受损的免责范围存在责任承担的冲突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就要求提供格式《保险条款》的保险公司对免责与担责作出明确界定并合理区分以避免混淆,保险公司将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锁定在发动机进水环节而不予赔付,其未考虑保险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暴雨引起,故其存在对《保险条款》作出对己有利的解释行为,该种解释行为不符合法律对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其拒赔理由没有法律根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应付款项中扣除5%绝对免赔金额后的最终赔偿金额为35万余元。
格式条款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大量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芙蓉区法院两院院长对记者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一般来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都是签约或履约的强势方,处于优势或主导地位,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就是为了限制强势一方权力,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