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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驶途中托底怎么办, 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一辆汽车在行驶时被石头支撑着,司机立刻下车,继续检查驾驶,检查是否一切正常。结果,汽车很快就抛锚了,此后,在谈判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汽车变速箱的损失,因为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救援和保护措施。最终,法院否决了这种抗辩主张,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保。

  车主刘广生抱怨说,2008年5月3日,当他开车去宝迪温泉城出口时,这辆车的电表不正常,然后,他下车,在咨询了4S商店并了解到变速器可能出现故障后,立即向被告的保险公司报告了保险。而随后被告以车辆在遭受报险事故后,未经必要的修理继续使用被保车辆,致使损失扩大为由对变速箱的损失不予赔偿,造成其经济损失83800元。为维护自己权益,刘广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的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事故发生时间和报告时间相差整整一个小时,在此期间,变速箱油底壳的破裂应该是一个扩大的损失。根据《家庭自动损失保险条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损失,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损失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日,刘广生驾驶保险车辆在蓟县行驶,被某处路中央的石头托底,原告下车检查后认为无异,继续驾驶保险车辆返回,于是发生了上面的一幕。经查,该起事故使原告保险车辆变速箱受碰撞后油底壳破裂,导致漏油,造成变速器损坏。事故后,原告自行花费施救费1000元和修理费828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防止和减少损失。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看:原告保险车辆无变速箱漏油警报装置;原告陈述车辆受碰撞经下车检查无异后再上车继续行驶;受损车辆行至宝坻温泉城出口时,车辆电脑仪表才反映异常,可以认定原告并未发现、认识到变速箱受到碰撞而漏油。对于事故中原告是否应当发现、认识到变速箱受到碰撞并且漏油,法院认为原告并非专业车辆技术人员,在未发现外部表象时难以根据碰撞对保险车辆的受损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预知。被告直接将保险车辆的再次受损解释为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损失扩大部分,其解释不当,对此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车型配置图片报价)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广生人民币8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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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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