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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读者要求他驾驶一辆汽车和摩托车相撞,对方完全有责任,但司机扔下车逃走了。本读者的汽车损坏,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公司叙述了事件,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找不到第三者的情况,应相应扣除30%的赔偿。这名读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并想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这个问题,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也有涉及,但是很多保险公司认为,只要是第三方造成对车辆的损坏,且被保险人无法找到这个第三方,那么就要一律减少30%的赔偿。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

  设置这个免赔规则的本意,应该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保险条款中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具体含义,应该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无法找到第三方,例如被保险人明知是谁损坏其车辆,但是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放跑了这个人,或者就是不告诉保险公司肇事者是谁,当然保险公司也就找不到这个肇事者,相应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利就受到了损害。所以,才要减少30%的赔偿,以惩罚被保险人的过错。

  可是,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过错,却还要遭受这样的惩罚,这就完全与法律规定的本意相违背了。

  本案中,要看具体的情形来分析,如果这位读者能够阻止这个肇事者逃跑,却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去阻止,导致无法找到肇事者,那么这位读者遭受一定的免赔损失也没有什么。但是,如果这位读者根本无力阻拦肇事者逃跑,那么他对此也没有任何过错。况且,肇事者虽然跑了,但是肇事车辆遗留在现场,仍然可以通过车找到人,所以肇事者跑不跑,都不影响其身份确定,也不影响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在生活中,机动车可能遭受各种各样的人为破坏,一些人为的损坏可以确定侵权人,一些人为损坏不能确定侵权人,可能风险可能性,人们无法抵御风险,是机动车辆保险,通过对这种风险的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现在以牵强的理由解除部分赔偿责任,这就等于保险公司应将该风险再转移给被保险人。那么保险是做什么的呢?所以这是非常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在任何合同中都可以约定责任是废除条款,保险合同也是如此。免责条款的目的是减轻或免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但这种减轻或免除应当是公平合理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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