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汽车投保14万元,保险公司只赔偿了64000元,以防汽车失火。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调解,业主刘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23日,渝北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底,刘女士在南平二手车市场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捷达。根据保险公司的转换,这辆车的价值是14万元,所以刘买了总价为14万元的“车险”。双方在合同的第一款就约定,车辆实际价值为14万。该车的保险金额14万。”刘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该合同的复印件。去年7月,刘女士的爱车因遇火灾,经该保险公司勘验,认定全损。“按照合同,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额的80%进行理赔11.2万(14万×80%)。”律师说,保险公司却拿出了另外一套理赔方案。
刘女士的实际购买价是110000元,包括路桥费、道路养护费、车牌费等。扣除上述费用后,原价只有80000元。保险公司的索赔人破门而入,计算道:“如果她支付112000元,难道她不能从损失中获利吗?”因此,保险公司按照财产保险补偿原则,扣除了刘女士爱车的各类费用,确定最终价值为8万,按照80%的额度赔偿,所以赔偿了她6.4万元。对此刘女士表示不同意,“当初,我的车被保险公司估值14万并以此投保,现在赔偿时,他们却以购车价格为标准,做法不合理。如果我的车买成20万,保险公司是否会以20万作为赔偿标准呢?保险公司明显有高收保费低赔付的嫌疑。”保险公司称,财产保险作为不定值合同,只能对损失的财产作补偿,投保人不能靠投保而获利,刘女士买车花了11万,获赔11.2万,多出的2000元就是获利行为,因此不符合财产保险基本原则。对此,保险公司对光车价值进行赔偿是合理的。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判决。
鉴于此案,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是汽车的实际价值。刘女士认为应该是14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是11万元。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理解出现分歧时,格式制定者没有解释权力,由此可推,赔偿应该以核定的14万为基准。保险界人士指出,财产损失的补偿性原则是财保的基本准则,如果对刘女士的赔偿超过了购车价11万,就是对该原则的突破,这引发了车辆全损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