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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车祸致人死伤处理, 车祸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

目前,基层法院之间因为一些不同的处理方式,造成了对一类案件的处理存在矛盾,法官们呼吁尽快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同样是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但在不同的法院有两种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6月28日,司机吴某开车去海角市。王某撞车时,他正在过马路,王某受伤了。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王某对非法过马路的所有事故负责。吴某没有违法情节。王某根据《道法》第76条规定,将吴亮达告上法庭,索赔2万余元医疗费等。吴某又反诉王某,要求退还他垫付的数千元医疗费等。审理中,吴某申请法院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去年12月,锦江法院作出一审裁决:保险公司赔偿了王某20000多元的交通事故损失。其中,保险公司支付王某超过16000元,吴某预支了近4000元的医疗费用,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该案至今未结案。

锦江法院认为,吴某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属于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时依赖了行政强制力。该院认为,由于吴某是在《道法》生效后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道法》第76条履行赔偿责任.

撞人不能直接判保险公司

去年5月6日,驾驶员黄某驾驶车主易某的重型自卸货车到路边修车。赵某正在车下修理,黄误以为已修理完毕,便驾车驶离现场,不慎将赵某致伤。交警部门认定黄负事故全部责任。赵状告黄、易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5万余元。

今年2月,双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易赔偿赵2.7万余元,黄承担连带责任,但驳回了赵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车主易某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与赵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只能由易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所以,不能直接判保险公司赔偿赵某的损失。

法院等待统一尺度

龙泉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徐某昨日对记者说,法院受理了120起因法院对处理争议而同时起诉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院对这些案件都暂缓审理,等待上级法院统一尺度,或相关部门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记者从另一郊县法院得知,该院已对此类案件中止审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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