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汽车行驶时被石头支撑着。司机检查一切正常后立即下车继续开车。结果,汽车很快就抛锚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解决索赔吗?
老板刘广生抱怨说,2008年5月3日,当他开车到保迪温泉城出口时,车上的计算机仪表显示出异常反应。然后他下车,在咨询了4S店并得知变速器可能出了故障后,立即向被告的保险公司报告了保险情况。随后,被告拒绝赔偿变速箱的损失,因为被保险车辆在事故报告后继续使用而没有进行必要的修理,造成经济损失8.38万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刘广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事故时间和报告时间相差一小时,在此期间,齿轮箱油底壳的故障应扩大损失。根据《家用汽车损失保险条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抢救和保护措施,减少损失。否则,不能确定或者扩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日,刘广生驾驶保险车辆在蓟县行驶,被某处路中央的石头托底,原告下车检查后认为无异,继续驾驶保险车辆返回,于是发生了上面的一幕。经查,该起事故使原告保险车辆变速箱受碰撞后油底壳破裂,导致漏油,造成变速器损坏。事故后,原告自行花费施救费1000元和修理费828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
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我们一起来看看原告被告对于此次案件是如何陈述事实的,原告为该车投保了无变速箱漏油报警装置;原告陈述,该车在上下车前发生碰撞并检查;当损坏的车辆到达宝地温泉城出口时,该车的计算机仪表异常。可以认定原告并未发现、认识到变速箱受到碰撞而漏油。对于事故中原告是否应当发现、认识到变速箱受到碰撞并且漏油,法院认为原告并非专业车辆技术人员,在未发现外部表象时难以根据碰撞对保险车辆的受损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预知。被告直接将保险车辆的再次受损解释为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损失扩大部分,其解释不当,对此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车型配置图片报价)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广生人民币8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