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意愿和能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补缴时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即月缴费基数为(18300+21525+25828)360%12=1094元,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月补缴金额218.8元,其中87.5元记入个人帐户。
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可以补缴到2008年12月。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后,可自愿选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2009年以后养老保险的正常申报和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补缴时需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并携带以下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何时从事灵活就业的社区证明;
3、城镇个体工商户还应携带城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