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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有病未告知 保险公司有理可拒赔,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屈女士和丈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及其附加重大疾病险,后屈女士被诊断为乳腺癌并入院治疗,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屈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原告屈女士因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败诉。

2009年5月21日,屈女士和丈夫迟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及其附加重大疾病险,被保险人为屈女士,保险金额3万元。今年4月,屈女士被医院诊断为乳腺癌;花费医疗费4万多元。今年5月,屈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屈女士投保前患有疾病,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屈女士认为,投保单中告知事项系保险公司职员代为填写,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屈女士患有胆囊炎、肾结石、腰椎增生疾病、有阑尾切除手术病史以及每日存在吸烟饮酒习惯,均未按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单告知事项中,对于是否吸烟、是否饮酒、是否曾患有胆囊炎、泌尿系结石疾病等问题,屈女士均作出否定回答,但在屈女士的病历中,许多病症均有记载,且有饮酒吸烟习惯,上述记载与投保单中告知内容不符。据此,可以认定屈女士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了虚假回答,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为此,保险公司对屈女士拒赔,并无不当。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投连险 分红险 万能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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