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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劳动保障法常见问答解答

  一、有人问: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能否继续执行?专家回答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法对具体事件的处理。

  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遇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二、有人问:什么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专家答:强制执行是一种法律制度。这里专指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讼行政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的理由,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分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法定期限为三个月;必须有强制执行的内容和强制执行的理由,即必须违反行政处理文件中规定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务执行。这一定是因为作恶者故意拖延并拒绝履行处置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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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社保 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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