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退休、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患上重大疾病及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情况,可以领取住房公积金。
质疑:这一条本来体现了住房公积金领取的灵活度,但部分外来务工人员认为,这样还是不利于他们领取住房公积金。
一名自称常年在深圳务工的网友表示,他只能在老家农村盖房子,对照提取办法,他属于长期不符合各种提取条件,无法提取公积金的一类。
他认为自己缴存的公积金就只能一直在账户存着,在存钱的时候,是我年轻的时候,也是真正的非常需要钱的时候,但是国家强制帮我存了,我花不着,只能干巴巴地继续过着艰难的日子。
而等到将来能够提取的时候,第一,我可能不是特别需要这笔钱了,用的时候不给,不用的时候给你了,我要你何用?第二,多年的存款也许已经变得非常的不值钱了,(当然,也可能增值,但几率较小),辛劳一生只是为他人做嫁衣!
所以他希望,能给长期在深务工人员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支取公积金,比如设置三五年领取一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