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后,工人杨某在一场车祸中丧生。他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被拒绝赔偿。近日,禅城区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向杨某家属支付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杨某进入公司的第二天,公司为他购买了团体事故保险,但不幸的是,他第二天死于车祸。杨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偿。最近,禅城区法院对这起奇怪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保险公司向杨某家属赔付10万元保险金。
今年3月2日,杨某加入顺德一家电器公司。3月4日,工作的第三天,杨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受伤后,杨的家人得知顺德一家电力公司为员工购买了10万元的团体意外保险。
但杨某只是上了两天班而已,公司有无为杨某买保险呢?经过公司查实,在杨某入职的第二天就已向保险公司申请增加其为被保险人之一,这对杨某一家来说可能是不幸中的万幸了,杨某家属据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其在收到投保人顺德某电器公司的增减被保险人的申请后,于3月6日出具了《保险合同同期增、减人批单》,而杨某发生车祸的时间是3月4日,即事故发生时间并不在保险责任期间,所以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3月3日收到顺德市电力公司变更被保险人的申请后及时审批。但保险公司直到3月6日才批准增加杨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交纳了保费,履行了合同义务,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理赔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