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衔接重复缴费部分如何处理

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衔接重复缴费部分如何处理?

近期,部分群众来电咨询,之前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要办理转移衔接,对于重复参保缴费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规定,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征地补贴本金退还本人;享受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政策的残疾人,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本金和集体补助本金退还本人,代缴部分不予退还。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时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征地补贴)退还本人后,其未重复缴费的时间累计计算到年,不满1年的不予计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城镇居民养老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下一篇:昆明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好多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重疾险的分类与理赔流程详解 2025-02-18
  • 什么是保险,中国保险业概况如何... 2025-01-10
  • 遭遇不发工资,如何有效维权 2024-11-22
  • 社保卡功能作用你知道吗? 2024-11-14
  •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区别你知道... 2024-11-14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爱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