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低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是否合理?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这不仅是对国家工资支付政策的误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和工资权的侵犯。
《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1994]489号)明确规定,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属于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489号)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任务,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分别支付劳动者工资的150%、200%和300%。根据他们的实际需要。因此,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完成工作所支付的报酬。
为避免因工资支付不当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报酬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奖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防止出现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而隐藏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