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一)生育医疗费
黄金投机专家是指被保险人在怀孕、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期间住院、妊娠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等。
享受条件: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办理:参保人在怀孕14周后,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佛山市职工生育报销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1)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和小一寸彩照1张。
办理《就医凭证》后,其在选定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办理现场结算。
对于在2013年4月1日前已怀孕满16周的,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就医凭证》,选择不办理《就医凭证》的,可在分娩后12月内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享受条件: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处于参保缴费达帐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办理:对于追溯期内分娩符合申领条件的女职工(即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分娩的),请于2013年6月30日(含)前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对于在2013年1月1日后分娩、流产、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男职工,请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12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2011年7月1日(含)后生育分娩的,按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分娩的请于2013年6月30日(含)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计算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基数÷21.75×假期内工作日天数,其中:“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追溯期的基数为2472元;“假期内工作日天数”为假期天数除以7,商数乘以5再加余数。
例如:
某女职工在2012年7月剖宫产一婴儿,生育津贴待遇计算如下:
产假天数:98(正常产假)+15(难产假)=113(天)
生育假期周数:113÷7=16余1
生育津贴金额:2472÷21.75×(16×5+1)=920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