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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停发的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失业保险金停发

吴某于1986年5月参加工作,该单位还为他支付了失业保险费。2003年9月,他因企业重组而失业。失业保险机构批准了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003年10月他开始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2004年9月,因他被某单位招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了其剩余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2年多后本人因故辞职,再次失业,并要求享受失业保险金。

作者认为,吴某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如果他没有再就业,他本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有两个原因:

第一,吴的第二次失业是由于他打算中断就业,所以第二次失业支付期不能发放失业保险,但应保留支付期,重新就业后将重新计算失业率。

第二,吴的第二个中断就业的意图并不影响他申请失业保险金,因为他以前的失业是因为他不想这样做而被中断的,而失业保险金由于他以前的失业而尚未领取。只要本人处于失业状态,就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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