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林是某城市的上班族,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经济收入不够家庭支出,小林便想到利用家中家庭自用车做起网约车的生意。2020年5月6日小林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考虑因素中包含“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相关内容,当存在“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属除外责任。
由于小林车辆按家庭自用车使用性质投保车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小林需自行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消费提示:
非营运车辆参与网约车运营,需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等相关手续。提示保险消费者在正规网约车平台投保渠道购买保险,已保证网约车合理合法的获得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