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人身险投保,职业类别要明确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期开始后,赵某在广西某公司从事林木采伐工作时,意外从高处坠落死亡。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赵某出险时从事的工作职业类别“林木采伐工” 属于6类人员,并非投保时所报职业类别“家禽饲养员 ”2类人员。因此存在变更职业未如实或及时告知保险人的情况。最终,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条款,该案按比例予以计赔保险金。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赵某所投保的保单条款中,条款明确写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风险提示

消费者投保意外险等人身险产品时,不仅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职业名称,投保后如发生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决定是否予以承保,投保前消费者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消费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以案说险:人身险投保,职业类别要明确
福建分公司 2021-09-18 1

案例简介

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期开始后,赵某在广西某公司从事林木采伐工作时,意外从高处坠落死亡。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赵某出险时从事的工作职业类别“林木采伐工” 属于6类人员,并非投保时所报职业类别“家禽饲养员 ”2类人员。因此存在变更职业未如实或及时告知保险人的情况。最终,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条款,该案按比例予以计赔保险金。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赵某所投保的保单条款中,条款明确写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风险提示

消费者投保意外险等人身险产品时,不仅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职业名称,投保后如发生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决定是否予以承保,投保前消费者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消费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