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借车有风险  驾驶需谨慎 返回列表页>>

引言:

  对于有车一族来说,生活中常常能遇到亲朋好友向自己借车使用,那么车辆外借后一旦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广大车主了解并注意。

案例简介:

  2020年7月某日7时,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X市某路段,将前方同向推行垃圾车的陈某撞倒,造成陈某受伤住院,后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陈某三处十级伤残,交警队认定发生事故时王某未取得合法驾驶证,驾驶员王某负全部责任。后期经过保险公司了解,王某向其朋友赵某(系案发车辆所有人)借车,赵某明知王某未考取驾驶证,但碍于情面还是将车辆出借给王某。本案因王某未取得驾驶证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赔偿,但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王某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对事故应负主要过错责任;赵某系标车辆所有人 ,对自己的车辆应尽到妥善管理,因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其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及赵某向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赔偿金。

案情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对四种情形承担过错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即车辆所有人应对车辆尽到管理义务,因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需要承担事故连带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范围内先行垫付赔偿了相关损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消费提示:

  在平时生活中借车现象时有发生,作为车辆所有人应管理好车辆。在出借车辆时应充分了解借车人的情况,如出行地点、使用时间、驾驶技术等,最重要的是需了解借车人是否有合法的驾驶证、是否有饮酒或吸毒等违法行为。如明知借车人存在以上行为依然外借车辆从而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疏于管理的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案说险】借车有风险  驾驶需谨慎
陕西分公司 2021-09-18 0

引言:

  对于有车一族来说,生活中常常能遇到亲朋好友向自己借车使用,那么车辆外借后一旦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广大车主了解并注意。

案例简介:

  2020年7月某日7时,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X市某路段,将前方同向推行垃圾车的陈某撞倒,造成陈某受伤住院,后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陈某三处十级伤残,交警队认定发生事故时王某未取得合法驾驶证,驾驶员王某负全部责任。后期经过保险公司了解,王某向其朋友赵某(系案发车辆所有人)借车,赵某明知王某未考取驾驶证,但碍于情面还是将车辆出借给王某。本案因王某未取得驾驶证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赔偿,但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王某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对事故应负主要过错责任;赵某系标车辆所有人 ,对自己的车辆应尽到妥善管理,因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其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及赵某向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赔偿金。

案情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对四种情形承担过错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即车辆所有人应对车辆尽到管理义务,因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需要承担事故连带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范围内先行垫付赔偿了相关损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消费提示:

  在平时生活中借车现象时有发生,作为车辆所有人应管理好车辆。在出借车辆时应充分了解借车人的情况,如出行地点、使用时间、驾驶技术等,最重要的是需了解借车人是否有合法的驾驶证、是否有饮酒或吸毒等违法行为。如明知借车人存在以上行为依然外借车辆从而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疏于管理的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