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车辆统筹保险等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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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先生有辆营运货车,前段时间保险到期后,自己没有在保险公司续保商业险,而是通过某运输公司渠道办理了车辆统筹保险。现在发生车辆事故后,发现这份统筹保险无法理赔,李先生无法接受。

 【案例分析】

统筹车险本泛指是汽车的统筹保险,它是属于一种共同保险,指的是交通厅及原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己拥有的汽车数量,为其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缴纳了交通安全统筹费的汽车,在遭遇交通事故、受到自然灾害、旅客意外伤害等造成损失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并且这部分经济赔偿是从安全统筹的费用中支出的。

随着营业货车行业的快速发展,逐渐出现一些名为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由这些机构收取不同车主的费用,以共担车辆营运风险。但统筹车辆保险仅具有保险的部分性质的,还存在以下风险:

一、投保容易,退保难。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统筹车辆保险是无法像正规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而是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

二、缺少统一理赔标准。统筹车辆保险的理赔不像是保险公司一样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并且我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内也没有保护统筹车辆保险的理赔时效和理赔标准,对于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合同约定。

三、不适用《保险法》条款。如果发生统筹车辆保险退保或者理赔纠纷时,统筹车险是只能采用《合同法》,而非《保险法》。即使诉讼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赔付,但若运输公司注册资本有限,也可能无法给予风险补偿。

四、无法享受正规保险优惠。保险行业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险公司连续投保的车辆根据历史出险情况,能够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但购买“交通安全统筹电子单”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保险提示】

为防止理赔风险,我司提醒保险消费者,购买统筹车险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营销陷阱,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