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被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及损失程度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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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6日,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人。

2021522日,该公司员工黄某在伐木作业时,被工友发现坐卧于地上,身体呈现异常状态。120临场抢救,确认死亡。根据医嘱和相关救治信息了解到死因应该为中暑导致。

接报案后,2021年5月24日,保险公司现场查勘时,建议需对黄某进行尸检以查明具体死亡原因,同时现场送达《尸检通知书》,家属在上面签字并且表示考虑后做决定。6月5日死者家属余某与伐木劳务承包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赔偿35万元给余某,并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转授权给李某。6月7日在没告知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家属余某将黄某尸体进行火化。7月27日承包人李某正式向我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现有材料不能证明黄某系遭受意外事故死亡,本案不属于团体意外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8月2日正式向授权人李某出具拒付保险金通知书。

案例分析

本案件存在多起争议之处,其中被保险人黄某直接死因的原因,关乎能否理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处理人员始终保持了谨慎态度,案发后积极沟通引导死者家属进行尸检以便确认死因。但遗憾的是家属在取得了劳务老板的赔偿金后就将保险金请求权授权给了老板李某,同时将黄某尸体进行了火化,导致李某虽然取得了授权,但是却无法合理拿到赔偿金的困境。

消费提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黄某是否因遭受意外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而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关键就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保险公司建议被保险人家属,为了查明死亡原因需对黄某进行尸检,但黄某家属将黄某遗体火化,造成其具体死亡原因无法认定,无法进一步判断黄某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最终导致李某无法获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