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能理赔吗?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客户A先生来电报案,诉称其驾车出险后,迟迟未理赔,要求尽快理赔。经案情核实,该车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而该车实际为滴滴营业车辆,事故当天该车通过滴滴平台载客数起,且该起事故系滴滴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根据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拒赔。最终客户签订协议,自愿放弃索赔。

【案例分析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管是从情理还是法理的角度,私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使得车辆遭受危险的程度增加,而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车辆投保时须如实根据车辆的实际用途及实际使用性质进行投保,以免出险后得不到赔偿,以致风险得不到转移。

以案说险: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能理赔吗?
福建分公司 2021-09-27 1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客户A先生来电报案,诉称其驾车出险后,迟迟未理赔,要求尽快理赔。经案情核实,该车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而该车实际为滴滴营业车辆,事故当天该车通过滴滴平台载客数起,且该起事故系滴滴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根据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拒赔。最终客户签订协议,自愿放弃索赔。

【案例分析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管是从情理还是法理的角度,私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使得车辆遭受危险的程度增加,而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车辆投保时须如实根据车辆的实际用途及实际使用性质进行投保,以免出险后得不到赔偿,以致风险得不到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