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既往病史莫隐瞒,如实告知守诚信

返回列表页>>

典型案例:

某日,叶女士想购买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投保过程中,保险代理人询问投保人身体状况、有无既往病史等信息,叶女士均反馈无异常。保险合同生效后,叶女士因右髋部疼痛5个月余前往武汉同济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关节发育不良。

后经调查发现,叶女士曾于投保前在黄冈市罗田县人民医院被评定为三级残疾,其病症表现为右下肢下蹲受限,且通过调查叶女士手术记录发现,此次治疗疾病为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因叶女士投保时刻意隐瞒既往病史,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本次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畴。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前就已患有先天性疾病并办理了残疾证,但仍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最终导致案件拒赔。

风险提示: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客户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否则极易产生后期理赔纠纷,且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