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伪造单证触法规,理赔必须走正道 返回列表页>>

典型案例:

保险期间内,船舶被保险人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标的船舶满载水泥航行时因操作不当不慎与三者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船受损。保险公司理赔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勘,但并未发现三者船只。因无法确认该案事故性质,故保险公司理赔员告知周某需提供事故证明办理理赔。事后周某向保险公司递交了海事证明等理赔资料,共计获得赔偿8.2万元。

周某获赔后保险公司收到举报并经调查发现,周某提供的《海事证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及对应的“枝江市港航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枝江海事处”印章均属伪造。最终,保险公司以伪造理赔材料为由,要求被保险人周某将获得的理赔款退回。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案例分析:

经核实,本案的中的船主周某因无法证明事故真实性且无法提供海事事故凭证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故铤而走险伪造理赔资料并成功获得了保险金。

风险提示:

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出险客户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事情经过、递交真实的案件资料,不应伪造、篡改、虚构任何证据,否则不但需要退还已获得的保险金,还需自行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

【以案说险】伪造单证触法规,理赔必须走正道
湖北分公司 2021-09-29 0

典型案例:

保险期间内,船舶被保险人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标的船舶满载水泥航行时因操作不当不慎与三者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船受损。保险公司理赔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勘,但并未发现三者船只。因无法确认该案事故性质,故保险公司理赔员告知周某需提供事故证明办理理赔。事后周某向保险公司递交了海事证明等理赔资料,共计获得赔偿8.2万元。

周某获赔后保险公司收到举报并经调查发现,周某提供的《海事证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及对应的“枝江市港航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枝江海事处”印章均属伪造。最终,保险公司以伪造理赔材料为由,要求被保险人周某将获得的理赔款退回。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案例分析:

经核实,本案的中的船主周某因无法证明事故真实性且无法提供海事事故凭证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故铤而走险伪造理赔资料并成功获得了保险金。

风险提示:

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出险客户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事情经过、递交真实的案件资料,不应伪造、篡改、虚构任何证据,否则不但需要退还已获得的保险金,还需自行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