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0年5月,两轮摩托车车主丁某到我司投保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个人意外险。一个月后,丁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三者方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丁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后丁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但经保险公司核查发现,被保险人丁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丁某驾驶的摩托车未上号牌。因丁某的事故属于条款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无法赔偿丁某的人身损失。
政策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四)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案例分析:
本案驾驶员丁某无视交通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在此次事故中丁某不仅无法得到赔偿,还会受到公安机关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风险提示:
广大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