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车险综改知多少 条款差异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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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0年7月私家车车主饶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商业保险,投保险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以及车损险、三责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2021年2月饶先生车辆发生自燃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以标的车未投保自燃险拒赔,但饶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照2020919日车险商改后的新规理赔

案例分析:

根据综改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规定,饶先生未投保自燃损失险,其车辆自燃损失不属于车损险赔偿范围。

政策依据

20209月车险实行综改后,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规定,车损险保险责任已涵盖车辆自燃损失,但针对综改后投保的有效保单,对于综改前投保的保单,保险公司只能按投保人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进行理赔

风险提示:

综改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从原有的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综改后的商业车险保险责任则更加全面,新的机动车示范条款中的车损险保险责任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