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毒驾既属于保险条款的免赔事项,又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驾驶人对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对由此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驾驶人自行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如果通过保险理赔得到救济,一方面势必会放纵该类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伤害,不利于社会稳定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另一方面势必将自己的法定责任推卸给保险人,将会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不利于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